让微商平台“阳光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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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供稿    发布时间:2018-06-22 15:27    编辑:沙风     浏览量:

微商被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围。6月19日,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建议指出,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中,要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菅者涵盖在内。(6月19日 澎湃新闻) 随

微商被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围。6月19日,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建议指出,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中,要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菅者涵盖在内。(6月19日 澎湃新闻)

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的飞速发展,微信、网络直播等手机APP使用人数越来越多,搭载这些平台从事微商的人也逐步攀升。在电子商务领域,“手机创业”成为一大批数字化时代网民的新天地。然而,从无到有,微商经历了不规范的散漫过程,必须找到一条适应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路子,管理有章,正确引导,发挥其积极作用,使之成为电子商务领域一枝独秀。

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寻求行之有效的全过程监控管理手段,严格微商平台日常运营,建立完善的准入制度,建立经营者诚信档案。有关部门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监控管理,引导微商经营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合法合规经营,对不合法规和制度的经营者,应当给予严厉的惩处,违反法律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应该建立有效的评价激励机制。微商、网络直播等平台电子商务者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必须通过有效的评价与激励正确引导,才能使其在合理的轨道上持续健康发展。因此,要建立有效的机制,对于那些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效益好、客户评价高的经营者,应当以积分等形式给予肯定和奖励。

应该让平台的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范围内阳光运行。本次审议稿有两点修改引人注意,一方面对定了平台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和限制竞争,另一方面是第三十条,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这就进一步保护了微商经营者的权益。另外,平台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推送、搭售、押金迟退等问题,还应该进一步规范管理。(文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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