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新闻周刊 发布时间:2016-03-29 08:47 编辑:袁媛
江苏新闻周刊讯 你在消费过程中遇到过只商家收费不服务的现象吗?3月28日,在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关于《江苏省价格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修改稿对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定和对违规行为处罚规定更加详细、具体,增强了条例可操作性。
为了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有的专家和地方意见,修改稿对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具体违规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在经营者不正当的价格行为中,“只收费不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商品价格中已包含经营者应当提供的服务而另行收取服务费用的”将受罚。对于修改稿明确的“利用交易方不利的条件、环境等”“以指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以视同交易方默认接受等方式”“借助行政等权利”等具体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违规行为,将受罚。
对以上违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违法所得的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或者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情节严重的,价格主管部门可责令停业整顿。
更多新闻资讯:
江苏新闻周刊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江苏新闻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致电025-66066100 66066101,联系邮箱:724922822@qq.com。
江苏苏讯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本站法律顾问: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 李杰 律师
Copyright © 2011 025ct.com, 025ct.com.cn,025ct.net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中国·南京 客服电话:025-66066101 66066100 备案号:苏ICP备12080596号 苏公网安备 3201150201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