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醉驾若无伤害后果 不作为犯罪处理

    来源:江苏新闻周刊    发布时间:2016-04-29 07:57    编辑:袁媛

4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过去3年来各级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据介绍,2013至2015年,全省法院审结的以“醉驾”为代表的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和涉案人

江苏新闻周刊讯 4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过去3年来各级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据介绍,2013至2015年,全省法院审结的以“醉驾”为代表的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均呈逐年上升趋势,表明江苏危险驾驶犯罪呈高发态势,形势不容乐观。江苏法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把汽车等机动车危险驾驶行为作为打击重点,而对于电动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如果没有发生伤害后果且负事故责任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先看看全省面上情况

A、审理结果

三成“醉驾者”被判处了缓刑

据通报,从案件总体数量看,过去3年来,江苏法院共分别审结危险驾驶案件10702件、11511件、14858件;审结涉案人数分别为10726人、11527人、14450人,结案数量和人数均呈逐年上升趋势,并且2015年上升幅度明显,表明我省危险驾驶犯罪呈高发态势,形势不容乐观。

从刑罚情况来看,2013年至2015年,适用缓刑的人数分别为2778人、3455人、4393人,分别占当年审结人数的26%、30%、30.4%。江苏省高院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罪缓刑的适用比率总体适中,呈逐年上升趋势,表明全省法院在保持危险驾驶犯罪分子依法严惩同时,对犯罪事实和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适用较为轻缓的非监禁刑。

B、审判尺度

车辆不同,量刑轻重不一样

江苏高院表示,危险驾驶犯罪极易引发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后果,在我省呈多发、高发态势。对危险驾驶犯罪,法院坚持依法打击,对构成犯罪的绝不降格处理,对醉酒严重、在人员密集的道路和时间内危险驾驶、因危险驾驶行为受到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并严格控制非监禁刑的适用,充分运用刑罚手段遏制危险驾驶罪的高发态势,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在审理以“醉驾”为代表的危险驾驶犯罪中,江苏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区别对待,罚当其罪,在依法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的同时,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的,依法从轻处罚;对于在农村道路等行人较少的路段或时段内危险驾驶的,酌情从轻处罚,对于符合缓刑等非监禁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可给予定罪免刑。

不同车辆导致的不同危险驾驶行为,在量刑时也不一样。通报说,法院注重区分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不同车辆的危险驾驶行为,突出打击重点。把汽车等机动车危险驾驶行为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从严处理。对于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的,依法作为犯罪处理,同时量刑时酌情考虑,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应依法适用缓刑;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不作犯罪处理。

“对于电动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如果没有发生伤害后果且负事故责任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从实践效果,区别不通车辆的危险驾驶行为,突出惩治重点的法律标准和审判思路,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个基层法院的样本

案件情形单一,但危险驾驶案件已占刑事案件总量20%

4月28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对5起“醉驾”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同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常熟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李根发介绍说,“醉驾入刑”5年来,常熟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1782件,审结1764件,占刑庭审结案件总数的20%,涉案人员1765人。

【典型案例】

“醉驾”3分钟内4次肇事4次逃逸致1死3伤

“危险驾驶罪”升格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4年10月的一个晚上,“90后”张某酒后开车在常熟市山河路由北向南行至一公司仓库门口附近,与对向王某所驾电动三轮车(车上乘坐吴某)相撞,致王某、吴某受伤;事发后,张某驾车逃逸,沿山河路向南行至一住宅小区门口处,撞击同向路边步行的彭某,致彭某重伤死亡;此后,张某再次驾车逃逸,从山河路右转弯至莫干山路行驶约30米处,又与王某所驾电动三轮车相撞,致王某受伤;张某继续驾车逃逸,行至莫干山路与环湖路左转弯时,又撞在路口遇红灯等候放行的沈某所驾小客车,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接着,张某驾车逃回住地。

当晚10点半左右,张某在家人陪同下投案自首。经检验,张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4mg/100ml,属醉酒状态。

常熟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醉酒后驾车,置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于不顾,在短短3分钟的间内,连续肇事4起且逃逸,致1人死亡、3人受伤,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张某是自首,已作了部分经济赔偿,并取得部分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判刑8年。

【院长说法】

一半多的“醉驾者”会造成事故

常熟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李根发说,《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共有4种具体情形,即:(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5年来,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案件类型比较单一。李根发说,该院所有审结案件均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这一种情形,全省其他法院也是如此,“醉驾”是危险驾驶罪中最具代表性的。

从“醉驾者”的背景资料来看,多为男性且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被告人所占比为72.6%,其中公司职员、个体户占比46.67%,还有医生、教师、公务员等群体。

就交通工具而言,以摩托车和轿车为主,而且醉酒驾驶的事故发生率非常高,占到这类案件总量的一半多。

《刑法》对“醉驾”的打击可谓严厉,交警部门的查处也毫不手软,可是“醉驾”依然频发,原因何在?李根发认为,一方面是机动车不断增加,而且中国的酒文化浓厚,聚餐时劝酒、灌酒成为一种常态,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侥幸心理普遍存在。“再就是危险驾驶罪量刑普遍较轻,多数案件定罪在拘役1个月至2个月之间,违法成本不足以使其望而却步。这些人犯危险驾驶罪后,对其社会评价影响不大,并不像传统的盗窃、抢劫等犯罪,会受到身边人的强烈谴责。”

李根发认为,当前依然缺乏惩处“酒驾”的长效机制,需要建立从预防教育、警示宣传、定罪量刑等环节给予制约,以提升“醉驾入刑”的立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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