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成保外就医申请被驳回 堵死"出狱密道"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7-02-03 13:05    编辑:伊秀

本网讯: 近年来,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千方百计寻求保外就医,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的现象饱受诟

本网讯:近年来,“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千方百计寻求保外就医,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的现象饱受诟病。如何不让保外就医成为规避法律责罚的“出狱密道”,确保司法公正?在节前召开的全国法院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现场会上,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江苏模式”得到最高人民法院肯定,并将在全国推广。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何方介绍,2015年至今,全省法院共办结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案件1506件,其中保外就医申请数1354件,符合数为483件,保外就医核准率35.7%。这意味着,超六成的保外就医申请被法院驳回,避免了罪犯在保外就医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诊断书弄虚作假?

法官“贴身”陪同就诊

根据我国《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只有患有《规定》所附的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者,才有可能获得暂予监外执行资格。但实践中,以“保外就医”的名义逍遥“狱”外的现象时有发生。

省高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副调研员李路明告诉记者,以往罪犯在交付执行前申请保外就医,可以自己找医生出具疾病诊断证明,法院仅做书面审查,一些人乘机大钻法律空子,有的罪犯及家属甚至利用医院管理漏洞弄虚作假。“比如罪犯张三挂号,李四冒名顶替去检查。”

为规范相关工作,201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罪犯交付执行前由法院来开展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江苏作为这一全新工作模式的试点,被赋予先行先试的重任。

2015年1月起,省法院先后制定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相关规范性文件,细化工作流程。

“医学检查、诊断,是整个组织诊断工作流程的重头戏,也是最关键的一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副处长郑四龙介绍,在苏州,罪犯身份的核对必须要由承办法官及法院司法技术部门专人双重核对,防止冒名顶替;罪犯的检查报告等材料必须由导医经手,最后交由医院总负责人汇总,包括法院及检察院等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接触;每个罪犯的体检都要有法院工作人员、导医陪同,在检察官监督下进行。“比如罪犯在取尿样时,工作人员也要跟进厕所,监督取尿样过程。”

罪犯故意夸大病情?

法医介入“识假”

我省暂予监外执行指定医院为各市三级以上医院,一般各市都有两家指定医院,一些大城市如南京有4家指定医院。临床医生与法医分工明确,其中,医生主要负责医学诊断,开具《医学诊断意见书》,法医负责审核相关医学条件,清除保外就医中的“南郭先生”。

目前,我省在确定检查诊断方案等程序上推行医生、法医集体合议制度,以弥补各自专业领域的局限。“医生和法医的思维是不同的,医生会把病人提到的症状都写进诊断病例,作为诊断的重要依据,但是法医的思维是先做无病推定,因为罪犯夸大病情的现象非常普遍。”李路明说。实践中,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这三类疾病的“造假”空间最大。“一些高血压罪犯检查前故意停几天药,结果一检查血压能达到200多。”

虽然血压值等数据可以人为干预,但是由高血压引起的并发症却是“装不了”的。对此,我省明确了高血压等三类疾病的诊断及严重程度评估的检查清单。比如,高血压罪犯不仅要测量诊室血压、动态血压,还要通过头颅CT、心电图等来确认是否有并发症。法医在审核时也会着重查看抽血化验单、影像学资料等客观依据资料,尤其是在客观检查要与病情诊断结果相对应上重点把关。

针对《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具体条款在理解与适用上存在分歧的问题,法院还与公安、检察、卫计委等建立会商机制,不定期研究会商。如对“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评估”等9个常见医学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条款的把握尺度。

有钱有权就能逍遥“狱”外?

检察院全程监督

由于保外就医涉及多个部门协作,体检医生、司法人员容易成为罪犯及其家属的“争取对象”。曾被媒体曝光的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买通了河源市看守所原所长、教导员、河源市人民医院医务科原科长、医生等人,在受审期间就办好了保外就医,结果被判刑10年,被举报时却一天牢没坐,而且住高档小区开宝马车。

健全监督机制,是江苏规范保外就医的一大重点。据何方介绍,目前我省已建立三个监督体系,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的同行监督,检察机关的全程监督以及个案的动态监督。其中明确,检察机关相关部门在医学检查、专家组合议等环节全程监督。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落实“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追究机制,比如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需要诊断医生及主管院领导两人签字。

根据相关规定,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犯罪罪犯申请保外就医的门槛更高。这三类罪犯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的,还需进行生命危险性评估,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即不予以保外就医。不过李路明也指出,是否具有生命危险,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精准评估。“比如猝死等情况根本无法预判,医生也不敢随便下结论。”这也是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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