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猥亵儿童罪”的笼子越箍越紧

    来源:供稿    发布时间:2019-07-18 16:57    编辑:沙风     浏览量:

7月15日,四川市民魏女士向澎湃新闻爆料称,10日,在成都东站开往深圳的K488次列车上,她9岁女儿小安(化名)被四川某高校一名学生猥亵。15日17时许,长沙铁路公安处新华站派出所一位民警告诉澎湃新闻,涉案男子刘某某已被刑事拘留,目前在看守所,拘留一个星

7月15日,四川市民魏女士向澎湃新闻爆料称,10日,在成都东站开往深圳的K488次列车上,她9岁女儿小安(化名)被四川某高校一名学生猥亵。15日17时许,长沙铁路公安处新华站派出所一位民警告诉澎湃新闻,涉案男子刘某某已被刑事拘留,目前在看守所,拘留一个星期。(澎湃新闻7月15日讯)

近年来,猥亵儿童的事件已经呈现高发态势,幼儿园教师、看病的大夫、路边的大叔都有可能是猥亵儿童的罪犯。保护儿童免遭咸猪手伤害成为一个世界性课题。美国、日本、新加坡等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针对猥亵儿童制定了严厉的惩戒措施。我国刑法第237条第2款、第3款对猥亵儿童都有明确定义,同时也申明对于猥亵儿童要从重处罚。

如今是信息化社会,猥亵儿童案件频频登上各大媒体头版头条,社会各界对于猥亵儿童已是深恶痛绝。猥亵儿童既是道德沦丧的表现,同时也是触发法律的卑劣行径已为大众所认同。但是,为什么许多违法分子还是有恃无恐,在公共场合,甚至大庭广众之下犯罪呢?笔者认为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是千百年来,由于我国对于两性教育的缺失,对于身体敏感器官的避讳,导致许多家长和孩子都对猥亵行为三缄其口、羞于启齿。家长和孩子有意无意的放纵,忍让,无疑为犯罪分子平添了一份“安全感”。于是,便产生了猥亵行为多发,但是立案调查偏少的情况。这对惩治犯罪、打击邪恶行为是极其不利的。

二是法律法规对于猥亵儿童的处罚程度过轻,以及执法部门对猥亵行为从宽、从轻处理的方式给予犯罪分子更多“筹码”。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行为人在"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本文提到的涉案男子刘某某为例,其是在公共场所施行猥亵行为,但却不是当众,所以只能按照“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方式进行从重处罚。而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制定刑事处罚标准的前提。在这个大前提下,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进一步降低,由刑事犯罪变为治安处罚,文中的刘某某便被处以拘留一个星期的行政处罚。笔者认为,一个星期的行政处罚远远不能达到威慑犯罪分子,惩罚犯罪行为的目的。

三是我国法治教育和道德培养做的还不够。习总书记在一次讲话中提到要“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如何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呢?不仅要健全法律法规,弘扬中华美德,更要进行普法宣传,道德教育。只有人人知法、懂法、用法,只有人人讲道德、遵礼仪,社会才能从根本上肃清违法乱纪,社会治理才能由被动变主动,风清气正的是社会风气才能形成,奸邪的余毒才能无所遁形。

猥亵儿童只是整个社会邪恶力量和行为的一个缩影,这一现象的屡禁不止却着实反映出了我国在教化人民、惩治犯罪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缺漏。相信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文明建设齐头并进的大好形势下,这种不足和缺漏会很快的被打上补丁,将“猥亵儿童罪”以及所有的违法犯罪关进更紧、更密的笼子里。(作者:万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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