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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禁食这三类并加大处罚力度

江苏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2020-07-29 13:39 来源: 编辑:现代快报 浏览量:0

(记者 徐岑)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严重威胁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社会反映强烈。7月28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举行,审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简称“草案”)。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此次草案修正新增多款条例,特别强调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全面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也不允许食用。同时,增设法律责任,从严处罚,其中,餐饮服务提供者非法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的,最低罚十万元。

拟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

此次草案增加禁食条款,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其中,三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全面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其中重点突出了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不仅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不能吃,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也不能吃。

此外,明确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时对与食用密切相关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商务平台增设了禁止性行为。比如,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电子商务平台也不得为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务。

除此之外,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拟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不仅禁食,草案也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同时增加了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的规定。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需要运输、邮寄、携带国家重点、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猎捕、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出售、购买、利用批准文件以及检疫证明。

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罚款幅度

此次草案修正也加大了处罚力度,落实从重处罚的要求,提高罚款幅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区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两类对象,提高罚款幅度、加大处罚力度。比如,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拟处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购买、利用、运输、邮寄、携带国家重点、省重点、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提高罚款幅度、增加处罚种类。

此外,对“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食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商务平台有禁止性行为的,增设法律责任,从严处罚,全面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相关违法行为。

比如,草案拟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非法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需要说明的是,此次条例修改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对与《决定》和相关上位法规定以及中央有关精神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内容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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