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援”队长缘何成为杀人犯?

    来源:江苏新闻周刊    发布时间:2016-12-10 10:59    编辑:伊秀

江苏新闻周刊讯: 西安市检察院认为,聂李强为性侵他人,持械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23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华

江苏新闻周刊讯:西安市检察院认为,聂李强为性侵他人,持械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23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华商报,12月5日)

一提到应急救援队,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走在抗震救灾一线的那些民间组织,也正是每次灾难出现是这些民间组织的力量,为民众挽回了更多的损失。但是,让人想不到的是,就是在这个让人们无比的崇拜和佩服的团体里面,却也出现了杀人犯,而且其还是有过犯罪经历的累犯。这就让人有点不可思议了,这个人是通过什么方式方法加入到了救援组织的呢?又是通过什么方式得到队长职务的呢?

当然,这些内容今天先不表,今天我们来探讨下这位救援队长进行上诉的自信是从何而来呢?这位救援队长虽然是在这次的犯案中有着明显的自首环节,但是由于其已经是累犯,而且还是恶意杀人案件,并且伴有分发目的,所以其被依法判处死刑并不为过。也应该受到其应有的处罚。

在这次的案件判罚过程中,原告方并没有发生什么过激的行为,而且对现有的庭审结果有着比较充分的认识。但是这位被告,也就是对原告家庭造成严重伤害的人,却提出了上诉,笔者不禁想问,是谁给你的自信让你去上诉的呢?虽然法律给了你上诉的权利,但是谁给了你上诉的自信呢?笔者认为,因为知法犯法和累犯这些条件被判处死刑并不为过。(文/林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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