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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江苏网 发布时间:2017-08-23 09:45 编辑:伊秀
本网讯:今年年初,中年男子李某应邀开车到一饭店参加朋友的晚宴。李某在饭店人员的引导下,将车辆停到了饭店后面的停车场。席间,李某喝下4两白酒。
吃完饭,李某电话联系上了一名代驾司机,代驾很快赶到了饭店门口。由于该饭店很大,人多车多,李某一时间找不到代驾。李某电话告诉代驾,让其在饭店门口等,随后李某自己开车准备将车挪到饭店门口。此时,一名交警正好路过,发现酒气很大的李某酒后驾驶车辆。随即交警拦下了李某的车辆,并对李某进行了酒精测试,经检验,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建邺区法院判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15日,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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