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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立法禁止在长江干支流规定范围新扩建化工项目

2020-11-25 09:13 来源: 编辑:现代快报 浏览量:0

(记者 马壮壮)11月24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审议。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修改稿)》聚焦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业废水排放监测、农业农村水污染治理等,涉及水污染防治的多个方面。

明确区划、规划工作,完善河长制内容

江苏是全国唯一拥有江河湖海的省份,河湖众多、水网密布。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功能区划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分重要。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提到,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体功能和水环境保护要求相衔接。编制其他有关专项规划或者方案,应当与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完善了河长制的内容,强化履职考核。其中拟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各级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长制考核评价制度和公众参与信息平台,并聘请有关专业组织、社会公众对河长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强化工业集聚区源头治理,加强断面水质监测

工业企业进园区是加强工业污水集中治理的重要举措,同时必须加强对工业集聚区废水排放监测,确保达标排放。《条例(草案修改稿)》拟规定,逐步减少在工业集聚区以外直接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并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范围。

对于工业集聚区经过处理的废水排放问题,《条例(草案修改稿)》也有相应要求。比如,工业集聚区经过处理的废水排入河流、湖泊等水体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入河排污口下游设置控制断面,加强水质监测。断面水质未稳定达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排污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止生产等措施,减少水污染物排放。

《条例(草案修改稿)》拟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前款规定范围内现存的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改造;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细化城镇污水防治要求,推进农业农村水污染治理

在工业废水预处理方面,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达标。《条例(草案修改稿)》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的工业污水、废水进行了细化,包括:含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废水;含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含不易生物降解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废水;超过或者不能稳定达到规定标准,需要预处理的其他工业污水、废水。

为防止污泥污染环境,《条例(草案修改稿)》拟规定新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污泥处置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已建成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进行污泥处置、再生水利用设施改造。未配套建设污泥处置设施或者不具备污泥处置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污泥处置。

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上,《条例(草案修改稿)》采取因地制宜措施,推动污水处理工作。其中拟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等,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分为三种:距离城镇污水管网较近的农村社区和城镇周边村庄,可以就近接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距离管网较远、人口密集的村庄,可以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居住偏远分散、人口较少的村庄,可以采取分散处理的方式,鼓励建设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和开展农村厕所改造并有效衔接。

鼓励施用有机肥,加强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管理

为合理规划本地区农业产业布局,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拟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鼓励施用有机肥,推广科学施肥、节水灌溉和绿色防控技术,因地制宜开展科学轮作,加强秸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发展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

农业投入品使用者应当及时清理和回收废旧农用薄膜,不得随意弃置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

为鼓励规模化养殖和引导集中式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市场化运营,《条例(草案修改稿)》鼓励畜禽养殖企业和生产经营者进行规模化、科学化、生态化养殖,引导集中式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市场化运营。

注重水生态环境修复,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水生态环境修复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对其作出科学合理的工作安排,《条例(草案修改稿)》也作出了相应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水域生态修复实施方案。

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是科学防范、管控水环境风险,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条例(草案修改稿)》拟规定,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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