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修法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来源:现代快报    发布时间:2021-01-14 09:08    编辑:沙风     浏览量:

(记者 张瑜)1月13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会上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修订草案修改稿进一步规范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强化规划的权威性;同时,对政府召开听

(记者 张瑜)1月13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会上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修订草案修改稿进一步规范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强化规划的权威性;同时,对政府召开听证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等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陈述权。

△会议现场(曹伟/摄)

据悉,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认为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修订草案内容基本可行。对于修订草案中国土空间规划的有关内容,明确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增加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和省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

强化规划的权威性。增加一条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规定:“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规划的,须先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在修订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有的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提出,土地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要进一步明确有关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因此,结合江苏实际,对修订草案有关内容作出一些补充和完善。比如,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同时,对修订草案修改稿中有关政府召开听证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等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陈述权。

现代快报记者看到,比如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就增加了如下内容:“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近年来,通过基层的不断探索实践,江苏省在土地管理改革中形成了一些可推广可复制的好的经验做法。为了更好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有必要将这些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规范加以固化。比如在建设用地管理方面,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要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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