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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侵犯商业秘密 江苏高院审理指南来了

2021-04-16 08:30 来源: 编辑:现代快报 浏览量:0

(记者 顾元森 陈子秋)为正确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进一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江苏高院近日制定发布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就商业秘密的审查和认定、民事责任承担和司法鉴定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降低原告的举证难度,解决原告维权难、审理难、周期长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主要分为侵犯经营信息纠纷、侵犯技术信息纠纷及侵犯其他商业信息纠纷。引发诉讼的原因一般是行为人不正当地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例如,企业员工跳槽到其他企业,员工自己或近亲属另行设立企业并泄露、使用原企业商业秘密;因合同关系知悉相对人商业秘密后,违反保密条款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等。诉讼中,原告的诉讼主张一般包括请求确认其主张的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被告抗辩的理由一般包括原告主张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原告无权就该商业秘密主张权利、被告未实施侵权行为、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等。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原告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被告侵权可能性较大的,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原告主张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审理过程中,应当综合案件事实,合理确定原告提供初步证据的证明标准,降低原告的举证难度,及时运用举证责任转移,解决原告维权难、审理难、周期长等问题。同时,如果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侵权明显不成立的,也可以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无需按照上述一般思路审理。

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原告必须先行明确其主张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并提交相应证据。很多情况下,原告出于尽量扩大保护范围的需要,或者对法律规定、涉案技术背景不熟悉等原因,往往在起诉时会主张一个较为抽象、宽泛的商业秘密范围,可能会包括一些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因此,在案件审理中要加强对原告的释明,尽量引导原告合理确定商业秘密范围。通常情况下,保护范围的确定过程相对复杂且当事人争议较大,一般需要经过多次释明和举证、质证才能最终确定。原告拒绝或无法明确其主张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具体内容的,可以驳回起诉。

在技术信息秘密性的认定方法方面,如果技术信息涉及的专业知识相对复杂,可以通过技术专家、技术调查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专业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技术鉴定等手段辅助解决技术事实认定问题。

侵权者如何赔偿?法院提出惩罚性赔偿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权,即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接触或获取的商业秘密,赔偿损失,以及销毁或返还侵权载体等。由于此类侵权行为一般不会导致原告商誉损害,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主张一般不应当支持。原告请求判决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商业秘密载体,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的,一般应当予以准许。但销毁侵权载体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销毁侵权载体不具有可执行性等情形的除外。

在赔偿方面,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判决给予原告 500 万元以下的赔偿。法院要按照精细化裁判思维,详细分析说明各项酌定因素,并严格掌握法定赔偿的适用范围。对于原告请求以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的,法院不应当简单地以 " 难以确定 " 为由直接适用法定赔偿,而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失额、获利额或者许可费标准等方面的事实进行举证,避免简单适用法定赔偿。

行为人故意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 1-5 倍确定赔偿数额。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基数。该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的实际损失数额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计算的,法院依法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计算基数。

刑民交叉案件如何确定赔偿额?

根据规定,原告主张依据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的,被告应提供相反证据。如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对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刑事诉讼中形成的证据,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和认定,并协调解决民事、刑事程序冲突问题。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保存的与被诉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申请调查和搜集的,法院应当准许,但可能影响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程序的除外。

对于刑民交叉的案件,涉及同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当事人主张依据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确定民事案件赔偿额的,应予支持。鉴于民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同,原告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额大于在先刑事裁判认定数额的,可以支持原告的主张。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刑事自诉、公诉案件中,探索引导自诉人或者被害人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法院对于涉及秘密信息的裁判文书附件、证据、笔录等材料进行封存,并单独立卷保管,加密标记,限定查阅人员范围,以防止因诉讼材料保密不当导致涉密信息泄露。法院应当强化保密意识,从立案到执行、归档阶段,均设置有别于普通案件的保密流程和措施,如不予扫描上网,限制网上查阅等。

法院可以在办案系统中装设相应保密软件,如对商业秘密案件在流转程序中添加保密提示标签,并通过权限配置等方式,仅限合议庭成员、执行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查看涉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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