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率先!扬州公共机构无条件共享基础数据资源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发布时间:2021-10-12 10:29     编辑:沙风     浏览量:

(通讯员 扬工信 刘林 记者 嵇尚东) 记者获悉,《扬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值得一提的是,我市此次在全省率先提出基础数据资源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间实现无条件共享。 近年来,我

(通讯员 扬工信 刘林 记者 嵇尚东) 记者获悉,《扬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值得一提的是,我市此次在全省率先提出“基础数据资源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间实现无条件共享”。

近年来,我市围绕“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蹆”,积极推进政务大数据归集、共享和应用工作,着力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和产业发展等领域的数据支撑能力。目前,基于大数据共享开放平台,我市已建成人口、法人、电子证照、信用、空间地理等5大基础数据库和政务、交通、平安、旅游等10类主题数据库,累计归集县(市、区)、功能区、市直单位共计约10.5亿条数据。

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政务数据共享还存在数据底数不清、汇聚难度大、质量不高等问题,使用时不能实现精准对接、实时共享,直接影响到服务群众效率和营商环境建设,迫切需要通过数据管理办法来进行规范。

即将施行的《办法》共有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市大数据共享开放平台的建设管理和主要架构,其中创新性提出“市大数据共享开放平台作为全市统一的市级数据共享平台,与省及各县(市、区)互联互通,与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互联互通”,明确了平台在全市大数据归集、共享和应用工作中的枢纽地位。同时,针对目前各地各部门报送数据格式不统一、标准不一致,导致的归集数据覆盖面低、质量不高、实时性差的问题,《办法》施行后,我市将同步编制《全市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责任清单》,各地各部门须按照《清单》要求报送数据,确保数据的覆盖率、准确度和时效性。

针对群众办事遇到的多头提交材料等问题,《办法》明确,“人口、法人单位、电子证照、社会信用、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资源,应当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间实现无条件共享。”这在全省尚属首次。

此外,《办法》还规定,公共数据采集应当遵循“源头采集、一数一源”原则,可以通过共享获得的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采集,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重复上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文地址:http://jsnews.jschina.com.cn/yz/a/202110/t20211011_28689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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