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出台《办法》拓宽农村各类经营主体融资渠道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发布时间:2021-11-25 09:17     编辑:沙风     浏览量:

11月23日下午,宿迁市召开1+X新闻发布会。会上,宿迁市农业农村局发布了与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宿迁市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拓宽农

11月23日下午,宿迁市召开1+X新闻发布会。会上,宿迁市农业农村局发布了与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宿迁市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拓宽农村各类经营主体融资渠道。

发布会上,宿迁市农业农村局局长王占武详细解读了《办法》中细化明确的农业设施确权登记、贷款条件、风险防控与贷后管理等六章34条具体内容。

《办法》规定,所有权登记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与用地一致”的原则。农业设施抵押贷款遵循“合理支持、利率优惠、一次授信、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循环使用”的原则。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设施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督促,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设施所有权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

《办法》支持市县(区)财政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金融机构将农业设施列入抵押物范围,推动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在“苏农担”等风险补偿资金池中的综合运用,加强贷后管理,规范抵押物处置,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并明确在贷款合同约定利率以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他借款费用。

开展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有哪些利好?后续要怎样申请办理?对此,王占武介绍,农业投资主要来源于农业经营主体,资金不足一直是农业发展面临的主要困境,表现在固定资产等长期投资不足,短期流动资金缺乏。近年来,宿迁市不断加大金融助力乡村振兴力度,但融资难、融资贵仍没有破题。

据了解,《办法》推行后,凡是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都可以将生产经营过程中建设的作物栽培设施、规模化养殖场的畜禽舍、现代渔业设施以及农产品质量监测房、冷库等附属配套设施申请确权登记,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宿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银行、民丰农商银行、各地农商银行等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有需要的农业经营主体,可以按照以下步骤申请办理,一是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农业经营主体向所在地村委会申报材料,经乡镇审核、县级复核,公示后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核发所有权登记证。二是申请贷款。农户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综合考虑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经营能力、还款能力、农业设施评估价值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签订贷款合同。三是抵押登记。贷款合同签订后,到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公示。抵押登记完成后,所申请的银行即可放款。 (颜靖尧)

原文地址:http://jsnews.jschina.com.cn/sq/a/202111/t20211124_28993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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